《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ち畎讣视梅扇舾晌侍獾墓娑ā芬延?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ち畎讣视梅扇舾晌侍獾墓娑?/strong>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畹模嗣穹ㄔ河Φ笔芾?。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ち睿浣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ち畎讣校嗣穹ㄔ焊菹喙刂ぞ?,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ち睢?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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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不氐某鼍锹肌⒀段时事?、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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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簧昵肴擞肷昵肴嘶蛘咂浣资糁涞牡缁奥家簟⒍绦?、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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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昵肴嘶蛘弑簧昵肴怂诘ノ弧⒚裾棵?、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ぷ橹⒁婪ㄉ枇⒌睦夏耆俗橹?、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ň牛┪闯赡曜优峁┑挠肫淠炅洹⒅橇ο嗍视Φ闹ぱ曰蛘咔子?、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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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ち?。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ど昵肴巳松戆踩钠渌胧笨梢园ㄏ铝写胧?
?。ㄒ唬┙贡簧昵肴艘缘缁?、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ǘ┙贡簧昵肴嗽谏昵肴思捌湎喙亟资舻淖∷?、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ち钍凳┘彝ケ┝Φ?,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