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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1-04-12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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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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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谌段诨蛘呤 ⒆灾吻?、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ㄈ┛缡?、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ㄋ模┲卮笊嫱饣蛘呱婕跋愀厶乇鹦姓?、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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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罡呷嗣穹ㄔ喝衔Φ痹偕蟮钠渌讣?。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ㄋ模┳罡呷嗣穹ㄔ喝衔梢杂筛呒度嗣穹ㄔ荷蟛榈钠渌樾?。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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