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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20-04-08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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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ㄒ唬┩缃尤?、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ǘ┬畔⒎⒉肌⑺阉饕?、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ㄈ├眯畔⑼缣峁┑牡缱诱?、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ㄒ唬┲率勾ノシㄊ悠滴募俑鲆陨系模?br />  ?。ǘ┲率勾ノシㄊ悠滴募酝獾钠渌シㄐ畔⒍Ц鲆陨系?;
 ?。ㄈ┲率勾ノシㄐ畔ⅲ克湮创锏降谝幌?、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ǘ┲率剐孤蹲∷扌畔?、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ㄈ┲率剐孤兜谝幌睢⒌诙罟娑ㄒ酝獾挠没畔⑽逋蛱跻陨系?;
 ?。ㄋ模┦克湮创锏降谝幌钪恋谌罟娑ū曜迹前聪嘤Ρ壤鬯愫霞拼锏接泄厥勘曜嫉?;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蛘弑话蠹艿妊现睾蠊模?br />  ?。┰斐芍卮缶盟鹗У?;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ò耍┰斐善渌现睾蠊?。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ㄒ唬┰斐晌:野踩缸铩⒖植阑疃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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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率剐淌滤咚铣绦蚴艿窖现赜跋斓?;
 ?。ㄎ澹┢渌榻谘现氐那樾?。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ㄒ唬┒跃蠖嗍没罩疚戳舸婊蛘呶绰涫嫡媸瞪矸菪畔⑷现ひ逦竦?;
 ?。ǘ┒昴诰啻卧鹆罡恼懿桓恼?;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ㄎ澹┲率剐畔⑼绶癖挥糜谑凳┪:野踩缸?、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ㄆ撸┢渌现匚シ葱畔⑼绨踩芾硪逦竦那樾巍?br />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ǘ┥枇⒂糜谑凳┪シǚ缸锘疃耐?,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ㄈ┥枇⒂糜谑凳┪シǚ缸锘疃耐ㄑ度鹤?,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ㄆ撸┢渌榻谘现氐那樾?。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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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ㄎ澹┢捣辈捎靡紊贤⒓用芡ㄐ?、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ㄆ撸┢渌阋匀隙ㄐ形嗣髦那樾?。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ㄒ唬┪鲆陨隙韵筇峁┌镏模?br />  ?。ǘ┲Ц督崴憬鸲疃蛟陨系模?br />  ?。ㄈ┮酝斗殴愀娴确绞教峁┳式鹞逋蛟陨系模?br />  ?。ㄋ模┪シㄋ靡煌蛟陨系?;
 ?。ㄎ澹┒昴谠蚍欠ɡ眯畔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话镏韵笫凳┑姆缸镌斐裳现睾蠊?;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