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诉讼活动
1.疫情期间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活动如何安排?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嵋橹赋鲆嫉笔氯送ü狭?、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2020年1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全部关闭。已经排期的开庭、调查、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暂缓。法院将尽可能采取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短信、电话等电子方式开展线上诉讼活动。
2.本次疫情是否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故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在疫情期间内,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建议权利人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以上述规定的其他形式行使权利,如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履行期限等,可以发生诉讼中断的效果。
3.本次疫情是否使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次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在其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六个月内,属于因本次新型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4.在疫情期间企业诉讼权利如何维护?
如果企业的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谎灾?,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企业涉诉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诉权,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企业的起诉、应诉、开庭、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受到疫情阻碍,需根据各个地区的限制措施程度和当地法院安排,适时调整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