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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操作指导第五部分行政管理

日期:2020-03-09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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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行政管理

 

1.对于疫情防控,单位及个人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对于疫情防控中,可采取的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康愫陀说ノ挥Φ绷⒓聪蚪煌üぞ哂说ノ恍姓鞴懿棵藕拖丶兑陨系胤饺嗣裾郎姓鞴懿棵疟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康愕南丶兑陨细骷度嗣裾郎姓鞴懿棵呕蛘咛?、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3.故意泄露、传播涉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故意泄露、传播涉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款: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空期间,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睿榻诮现氐拇?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睿幻挥形シㄋ玫模?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宣称其可以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广告法》第 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睿愀娣延梦薹扑慊蛘呙飨云偷?,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行政法律责任?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睿换踔到鸲?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睿磺榻谘现氐?,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疫情防控期间,贩卖、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作为食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行政法律责任?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睿换踔到鸲钜煌蛟陨系?,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对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应承担何种行政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不佩戴口罩,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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