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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操作指导第二部分公司治理

日期:2020-03-09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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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治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该如何处理?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或者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公司权益受损之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疫情导致上述人员均无法履职的,可以依公司章程启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调整相关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人选,以保障公司能正常决策和运营。

2)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董事的职权主要是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法》未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能否委托他人(包括非董事人员)出席会议形式表决权,依《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自治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态度,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依据章程办理,如对此无规定受委托人员应不受限制。但无论何种情况,授权均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建议对于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临时指定人员,或者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2.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如何召开?

1)原定会议延期或取消。一般而言,发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但是此次疫情非但是正当理由,甚至是不可抗力因素,故延期或取消原定会议具备了前提条件。在疫情尚未平息、不可抗力因素尚未消失的前提下,若强行召开会议,反会导致会议决议瑕疵的问题。由于疫情影响,针对原定会议提案并不紧急的情况,通过延期或取消原定会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应对方案。需要特别注意延期或取消会议的通知程序,特别是涉及上市公司的,更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通知、公告。

2)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可以不召开会议的类别可采取不召开会议而在文件上签章直接作出决议,但是应当注意该种形式的缺点在于相关人员无法就会议提案进行深入沟通和磋商,不建议在复杂或者重要的提案表决上。

3)采用视频或语音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疫情期间,如公司章程未做例外规定情形下,对于个别复杂、重要或紧急的事项,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议尽快作出决议,无法延期或取消原定会议,或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表决无法达到深入沟通和协商效果的,可考虑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并作出相应决议。但应当对远程会议参会主体的身份核实,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好会议音频资料备查,避免争议时证据缺失。疫情后,可以要求各位股东、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进行补签确认。

3.公司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公司未执行政府相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属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4.公司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会?!吨谢嗣窆埠凸环⑹录Χ苑ā返诹墓娑ǎ泄氐ノ挥邢铝星樾沃坏?,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0年2月9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企业、用人单位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公司充分注意非常时期的刑事法律适用,尤其从事生产、销售防护用品的公司,不仅应当遵守市场监管规定,还需加强刑事风险防控意识。在疫情时期,为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刑事政策往往趋严,企业更应注意防范,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吗?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成本确有提高的,可以适当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但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2月底,安徽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要重点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药品犯罪、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犯罪。2020年2月2日,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物价行为。不建议企业在疫情期间随意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6.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用印,但印章保管员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盖章怎么办?

建议公司决策机构形成合法决议,授权特定期限内由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作为公司的合法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章。疫情过后由公司及时补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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