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聚凤阁信息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51茶楼论坛网_登录-栖凤楼论坛_楼凤宫论坛(品茶)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行业要闻
专业建设
文化建设
会员服务
公众服务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理论实务
重拳打击“套路贷”有“四招”
日期:2019-06-05 作者:林晔晗 全小晴 林婷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广东法院把“打财断血”作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的第一招,加强财产刑的运用。
“充分运用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等手段,强化‘打财断血’,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背滦》杀硎?,打蛇要打七寸,打击“套路贷”必须依法从严、快速出击、以绝后患。
记者了解到,在谭霖案中,法院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对于主犯谭霖、敖卓韵分别罚没财产2000万元,有效地摧毁该涉黑组织的经济基础。
第二招是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甄别,剥去“套路贷”的合法外衣。
要在看似“天衣无缝”的民间借贷纠纷里发现蛛丝马迹,法官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周征远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查借贷的真实性、借款资金来源,加重大额借款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
“对于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借款,依法不予?;ぁ!敝苷髟端?,要加大对或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对于再审审查期间,发现的确属“套路贷”违法活动的案件,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招是建立“套路贷”案件台账。广东高院扫黑除恶办公室工作人员林婷告诉记者,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涉“套路贷”案件当事人检索库,对于涉“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核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让犯罪分子“露头就打”。
联合打击形成高压态势,是广东打击“套路贷”的第四招。加强多方联动打击?;ü痉ńㄒ榈男问剑喙夭棵沤徊酵晟萍喙苤贫?,加大对套路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记者了解到,广东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办理机制。
案例链接
高中生借款三千 百万商品房抵债
【基本案情】2014年起,钟浩波等人陆续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并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组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在读高中生刘某因创业需要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刑罚。
制造虚假流水凭证 设置违约陷阱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并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并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团伙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假扮“出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到法院起诉、查封房产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555.7万元。
【裁判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关闭窗口]
省直政法系统网站
安徽长安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司法局
淮北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司法局
蚌埠市司法局
阜阳市司法局
淮南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
六安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
宣城市司法局
铜陵市司法局
池州市司法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
省内律师协会网站
合肥市律师协会
淮北市律师协会
亳州市律师协会
宿州市律师协会
阜阳市律师协会
淮南市律师协会
滁州市律师协会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芜湖市律师协会
宣城市律师协会
池州市律师协会
安庆市律师协会
黄山市律师协会
六安市律师协会
铜陵市律师协会
其他省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西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宁夏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澳门律师公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
皖ICP备12015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52号
电话:0551-62643139(传真) 邮箱:lawyerah@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林湖路666号合肥金融广场D8栋东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