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聚凤阁信息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51茶楼论坛网_登录-栖凤楼论坛_楼凤宫论坛(品茶)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行业要闻
专业建设
文化建设
会员服务
公众服务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理论实务
规范治安处罚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日期:2018-11-08 作者:陈俏云 林玉喜 李芳芳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安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治安处罚对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我国立法上对治安管理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若行政执法不当,会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削弱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办案超期、调查证据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治安处罚程序,有力保障当事人权益,永嘉法院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温永法建〔2018〕6号
永嘉县公安局:
本院在审理相关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你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告知程序存在瑕疵。1.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作明确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倍憔衷诟嬷?,并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与上述规定不符,也不能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知情权及相关权益。2.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在该类案件中,你局往往于当日或者次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对异议予以复核。
二、行政处罚案件仍有超期现象。如叶某诉你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发生于2016年5月23日,你局于当日受理,但直至2017年5月1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该案虽已经延长办案期限30日,但扣除鉴定期间后,其办案期限仍严重超期,属程序违法。另外,该案虽涉及调解,但你局提供的证据不能完整反映调解过程,或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处罚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重大利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有据,履行处罚程序合法。为此,本院特建议你局:
一、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做好争议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进入救济程序的案件,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应对。对于发现确有错误的行政案件,应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协调方式,尽力化解行政争议。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我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永嘉县公安局十分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科室进行了专题探讨和研究,对相关诉讼案件责任人进行依法问责,并于2018年8月19日复函永嘉法院,已针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全面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是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我局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仍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意识,部分案件出现程序瑕疵绝非偶然。为全面强化程序意识,我局将从执法培训和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执法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受案、传唤、告知、办案期限等环节,专题下发多期执法提示,要求全体办案民警认真学习,并录入网上执法档案;另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开展行政办案评查,对近日作出的处罚案件,通过派驻法制员初评、法制复评的方式,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杜绝程序瑕疵,尤其对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的,一律予以复核,未进行复核的,从重扣分。针对办案超期限问题,开展超期案件专项整治,摸清底数后,限期依法处理,对整治力度不到位、进度较慢的,一律严肃问责。
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对进入救济程序的治安处罚行政案件,我局对如何做好应诉工作向来高度重视,并为之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应诉主体、应诉程序、应诉方案等重要环节,但对化解行政争议缺乏必要认识和相应措施。近期,贵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也突出反映了这一问题。今后,对于确有执法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局会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快速反应。对该类案件,一经发现立即向分管法制局领导汇报,从县局层面形成统一认识;二是专人对接。要逐案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负责与法院的对接工作,避免多头联系导致化解意见不一、化解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积极协调。要充分发挥当事人辖区派出所的优势,积极查找与当事人来往较为密切的关系人,全力动员,为有效化解争议提供助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省直政法系统网站
安徽长安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司法局
淮北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司法局
蚌埠市司法局
阜阳市司法局
淮南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
六安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
宣城市司法局
铜陵市司法局
池州市司法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
省内律师协会网站
合肥市律师协会
淮北市律师协会
亳州市律师协会
宿州市律师协会
阜阳市律师协会
淮南市律师协会
滁州市律师协会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芜湖市律师协会
宣城市律师协会
池州市律师协会
安庆市律师协会
黄山市律师协会
六安市律师协会
铜陵市律师协会
其他省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西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宁夏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澳门律师公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
皖ICP备12015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52号
电话:0551-62643139(传真) 邮箱:lawyerah@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林湖路666号合肥金融广场D8栋东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