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聚凤阁信息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51茶楼论坛网_登录-栖凤楼论坛_楼凤宫论坛(品茶)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行业要闻
专业建设
文化建设
会员服务
公众服务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理论实务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生态修复不可少
日期:2018-09-21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中国法院网讯
(刘巧素)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一、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将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提供的人民币共4万元用于该县域内生态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陈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在3号厂房酸洗车间内,使用硫酸、硝酸、磷酸等化工用品对公司出厂的铝制汽车进气管进行酸洗工作,作业时产生的废水溢流至车间内边沟后汇集至车间集水井,待一定量后通过暗管排往厂外,被霞浦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经霞浦县环境监测站检测,3号厂房酸洗车间集水井内提取的水样镍浓度为0.062mg/L,锌浓度为0.116mg/L,铜浓度为0.228mg/L,铬浓度为0.468mg/L。
2017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各向本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2万元,1万元、1万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福建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向法院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省直政法系统网站
安徽长安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司法局
淮北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司法局
蚌埠市司法局
阜阳市司法局
淮南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
六安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
宣城市司法局
铜陵市司法局
池州市司法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
省内律师协会网站
合肥市律师协会
淮北市律师协会
亳州市律师协会
宿州市律师协会
阜阳市律师协会
淮南市律师协会
滁州市律师协会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芜湖市律师协会
宣城市律师协会
池州市律师协会
安庆市律师协会
黄山市律师协会
六安市律师协会
铜陵市律师协会
其他省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西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宁夏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澳门律师公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
皖ICP备12015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52号
电话:0551-62643139(传真) 邮箱:lawyerah@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林湖路666号合肥金融广场D8栋东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