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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冰霖: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之补强

日期:2018-08-28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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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编审谭冰霖在《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中撰文指出:环境行政不单纯是防止危害的消极活动,还具有?;す诮】?、维持生态环境永续发展的积极目的,主要关注整个社会的环境公益而非个人权利,因而更需强调规制的能动性和公共性。

  行政处罚是环境规制的基础性手段,应注重其规制功能的发挥。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制功能包括法律威慑、风险预防和生态恢复三个维度,我国现行法制在这些方面尚存结构性缺陷。

  补强环境行政处罚规制功能的具体路径是:在法律威慑维度,在环境??钪幸氩环ɡ孀方芍贫?,不法利益追缴属于法定罚最高幅度以上、不法利益总额以下的加重量罚,其“不法利益”应同时涵盖消极利益和积极利益两个层面。在风险预防维度,应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判断余地,一方面,运用类推、预估和降格证明标准的方式判断事实性风险的不确定概念;另一方面,运用分量公式对价值性风险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妥当的利益衡量。在生态恢复维度,要正确认识行政权在生态恢复中的主导作用,从理论上证成生态恢复责任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定位,并从直接性恢复、替代性恢复和恢复性??钊龇矫婀菇ㄏ低郴纳指葱姓ΨT鹑涡问健?/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