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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刺秦王故事中守法的侍卫
日期:2018-08-28 作者:李小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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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刺秦王的故事里,让人印象最深的,应该是那一份“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悲壮。无论历史将他定义为“一个反抗暴秦的悲情英雄”,还是“徒劳地对抗历史滚滚车轮的旧制度牺牲品”,荆轲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易水边的一幕,几千年来引无数文人骚客或高歌,或哀叹,或同情,或挞伐。但这里笔者所要讲的,却并不是这位主角,不是燕太子丹、秦王嬴政这些戏份颇多的配角,而是守在秦王大殿外,一句台词都没有,甚至在影视作品镜头里连露脸的机会都没有的一群侍卫。
故事发生在图穷匕首见之后。荆轲拿着那把赫赫有名的徐夫人匕首追着秦王,秦王则若丧家之犬般绕着柱子躲避,殿下的群臣都被这场突然发生的“大戏”吓傻了眼,一时都不知所措。而根据秦国的律法,大臣们进入大殿,是不允许携带武器的;而携带了武器的侍卫们,只能守在大殿之外,没有秦王的命令,不许进入大殿。然而事出突然,秦王只顾着逃命,哪里想得起召唤殿外的侍卫。而两手空空的群臣环顾大殿也找不到趁手的武器,无奈只得赤手空拳地上去群殴荆轲。
眼前的这一幕,在现在的我们看来,可能觉得颇有些滑稽。号称拥有百万虎狼之师的秦王,在自己的宫殿内,被一个刺客追得四处逃窜,大殿之内只有一帮赤手空拳的大臣意欲上前捶刺客的胸口,殿外的一群全副武装的侍卫则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而无动于衷,最后还是秦王自己拔出宝剑,击伤刺客,才保全自己的一条性命。此时我们可能有些疑问,即便秦律规定了“非有召不得上”,处此危急时刻,侍卫们还能如此“守法”?难道就不怕事后秦王大发雷霆,将他们统统拉去砍头?他们可能还真不怕因未进殿救驾而被砍头,倒是如果贸然进殿救了秦王,反而要为自己的性命担忧。
这一切要从商鞅的变法说起。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于秦孝公时在秦国推行变法,确立了“壹法”及“明刑”的原则?!渡托獭酚醒裕骸靶涛薜燃?,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彼健耙挤ā?,系全国行统一之法律,无论是贵族还是百姓,都必须受该法的约束,没有例外;所谓“明刑”,指功过不相抵,即便之前有大功,也不因之而对其后的违法行为有所宽宥。所以侍卫们不奉召而入殿系违法,依律当斩,即便最终救了秦王立了大功,也不能因此而赦免其罪;未奉召而不入大殿,即使最终秦王被刺,侍卫们因未违法也不应被处罚?;八淙绱?,君王之意本是无常,自己虽定法如此,一旦涉及自身,焉可断定其不会因救护己身而宽赦侍卫之罪或因侍卫未予救助而责以重罚?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当秦王遇刺之?;笨蹋钔獾氖涛赖比换嵯氲秸庑┖蠊?。但他们最终决定不入殿,可见经过一番权衡之后他们还是认定秦王会守法。由此,足见当时“壹法”原则贯彻之深入及民众守法意识之强烈。秦国能强大起来,也正是由于军队能令行禁止、官吏能循法而治、百姓能守法安居。
守法意识之生成,在于民众能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合理的预期。首先,立法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立法是为民众确定行为规则,使民众其后可依此规则而行动。法律鼓励之行为,行之会有奖赏,则可多行;法律禁止之行为,行之将受惩罚,则不能做。民众行动之时自会进行一番权衡,法律由此规制民众的行为。倘若法律朝令夕改,民众于行动之时,必得仔细探究现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会耗费大量无谓的精力,有时探究不得,更是使其无所适从。秦法自商鞅变法而始,至秦王嬴政之时,商鞅虽遭罢黜,但秦国所行的仍是商鞅之法,累几世之功使民众知法且守法。其次,执法者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者判断民众行为合法与否,不可违反既定之法律。倘若执法者常依个人好恶而非法律行赏罚之事,则民众不能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合理的预期,有法则与无法无异。试想,侍卫如果不能确定秦王会严格执行“非有召不得入”这一法律,其焉敢不入殿救驾?
守法意识之存在,尚需民众对法律有信仰。若民众对法律缺乏信仰,总认为法律不当之处颇多,那么便总有种种理由不守法。殊不知,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个体的规则,人与人之间利益本有冲突,法律于调停冲突之时必然有所取舍,自然不可能满足所有人之欲求。倘若民众只顾自己,法律于己有利时则守之,于己不利时则不守法,此种行为难称得当。另外,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人之智识总有局限,法律自然也不可能完美,但其对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却是不可或缺的。故即便认为某一部法律有不当之处,也应守之。个人对法律的解释,容易受个人得失的影响,故个人认为法律存在不当之处,这一判断本身可能就是错误的。若人人都可因法律存在不当之处而不守法,则法律的存在将没有任何意义。
秦国的强大以至最终灭六国而统一天下,始于商鞅变法,成于坚持依法度治天下。今日国家之复兴,也离不开法治之昌明。而法治之昌明则离不开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民众都能够像千年前立在殿外的侍卫们那样,于行动之时,严格以法律作为权衡的依据,有法可守,有法必守。法治兴,则国家之兴可期矣。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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