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聚凤阁信息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51茶楼论坛网_登录-栖凤楼论坛_楼凤宫论坛(品茶)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行业要闻
专业建设
文化建设
会员服务
公众服务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理论实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与“规范”
日期:2018-06-26 作者:王新清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行,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面积累起丰富的经验,为完善三大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的立法规定,为制定裁判文书的相关司法解释,奠定坚实的基础。
裁判文书承载着诸多法治使命:对当事人来说,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对社会大众来说,是预防违法犯罪的警醒剂,是受法治教育的生动案例;对历史来说,是记录我们这个时代法治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莫不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莫不把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说理化作为裁判文书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多次发布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提出要求;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网,把各地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毋庸置疑,我国当前裁判文书的质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新期待。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少裁判文书特别是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看不出裁判主文的依据和理由,使人感觉法院裁决理由不充分;第二,少数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规范,降低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也为裁判的执行带来负面影响。这表现在,有的裁判文书繁复冗长。有的裁判文书把本来属于司法建议(教育)的内容放在裁判文书里,美其名曰“判后寄语”,把严肃的裁判变成了法制宣传,这不仅容易产生新的争议,还影响裁判的执行力。第三,有的裁判文书用词用语不规范,读后不明就里,无法发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因此,特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整顿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乱象,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制作裁判文书,以提高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化和规范化水平。
最近,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内容不多,但句句是“干货”,条条击中要害,对于整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面的乱象,规范各级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二部分是第四至第七条,规定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点问题。即在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的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这是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是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面繁简分流的标准。明确了什么案件需要强化释法说理,什么案件可以简化释法说理,以及一些特殊案件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第四部分是第十一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问题。包括格式规范化、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裁判理由论据的规范化、裁判文书表达方式的规范化和使用文字的规范化。第五部分是第十六至十九条,明确了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包括推广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作为考核法官的必备内容、组织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建立裁判文书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等。第六部分是附则,包括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这些内容既有原则性要求,也有具体的指引;既有释法说理内容的规定性,也有方法论的指导;既有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也有繁简分流的标准。文件充满着辩证性和科学性,必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施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仍然存在法官“不会说”“无暇说”“不愿说”三种情况,使得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不高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我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会使这种情况发生巨大变化。
“指导意见”能够克服法官“不会说”的尴尬。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写作能力不强的法官,虽然主观上想要充分地释法说理,但客观上存在“不会说”的尴尬。在“指导意见”里,对于如何释法说理做了很详细的规定。从宏观方面说,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释法说理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有的放矢、繁简适度。在微观上,“指导意见”还分别就证据审查判断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事实认定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如何释法说理,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强化释法说理,是一个很好的指引。
“指导意见”能够打破法官“无暇说”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听到法官抱怨说,现在案子很多,法官又少,“案多人少”压得法官喘不过气来,哪有时间释法说理?还有的法官说,有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争议和纠纷基本化解,还要详细释法说理吗?的确,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论什么案件都需要强化释法说理,长篇大论地写裁判文书,法官的工作量将会急剧增加,这将成为压垮法官的“最后一根稻草”。事实上,有不少简单的案件、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甚至达成了合意的案件,如果强化释法说理,的确没有必要。但是,由于以前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官对于什么案件强化释法说理,什么案件简化释法说理的标准把握不好,有的法官为省事起见,不论什么案件,都进行大致差不多的释法说理,导致裁判文书在说理上“该繁不繁,该简不简”,浪费了法官的时间和精力,引起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不满?!爸傅家饧钡诎颂踔恋谑?,明确了12种案件需要强化释法说理,6种案件可以简化释法说理,还规定了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强化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情况。这些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的问题,对于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有很大的帮助。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我认为,今后的诉讼程序大体会分为两类:一是控辩双方达成合意的“妥协式”诉讼程序,二是控辩双方达不成合意的对抗式诉讼程序。通过前一种程序审判的案件,今后将占大多数,这类案件基本上可以简化释法说理。通过后一种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成为少数,这类案件需要强化释法说理。只对少数案件强化释法说理,肯定能够克服法官“无暇释法说理”的困境。
“指导意见”能够解决法官“不愿说”的难题。司法实践中,也有的法官理论水平高,办案能力强,也有写作水平,但出于各种原因,就是不愿释法说理。针对这种情况,“指导意见”规定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从多个方面解决法官不愿释法说理的难题。首先,“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汇编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发布全国性优秀裁判文书,鼓励引导法官强化释法说理,撰写高质量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其次,“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以此督促法官强化释法说理;再次,“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把检查法官强化释法说理作为常规性工作;最后,“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通过社会的力量,推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规范化。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措施和办法推行以后,可以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监督两个方面,强化法官释法说理,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和水平。
“指导意见”能够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水平。裁判文书需要强化释法说理,但在释法说理方面也要适度,繁琐的、哗众取宠的释法说理也是不对的。因为裁判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它是法律的化身。严肃和规范是其基本属性?!爸傅家饧币?,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样式。这里的“应当遵守”四个字,就明确了在裁判文书的格式、结构方面不允许法官“标新立异”。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引用上,“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完整。“指导意见”还规定了5种其他可用于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对于保障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有重要意义。在使用文字规范性方面,“指导意见”不仅规定了一般不得使用的文字,还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也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武断性”表达。
当然,“指导意见”毕竟不是立法,在体系的完整性等方面还有完善的空间。但是,我相信,随着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行,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面积累起丰富的经验,为完善三大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的立法规定,为制定裁判文书的相关司法解释,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闭窗口]
省直政法系统网站
安徽长安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司法局
淮北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司法局
蚌埠市司法局
阜阳市司法局
淮南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
六安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
宣城市司法局
铜陵市司法局
池州市司法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
省内律师协会网站
合肥市律师协会
淮北市律师协会
亳州市律师协会
宿州市律师协会
阜阳市律师协会
淮南市律师协会
滁州市律师协会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芜湖市律师协会
宣城市律师协会
池州市律师协会
安庆市律师协会
黄山市律师协会
六安市律师协会
铜陵市律师协会
其他省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西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宁夏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澳门律师公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
皖ICP备12015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52号
电话:0551-62643139(传真) 邮箱:lawyerah@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林湖路666号合肥金融广场D8栋东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