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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
规范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
日期:2018-06-22 作者:安海涛 郑冬梅 章先攀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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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推进阶段,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的骨架,道路、桥梁、绿化、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不仅支撑着整个城市的运行与发展,也与市民的日常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一个城市的市政管理部门能否提供安全、高效、稳定的市政管理服务,直接影响着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其中,市政设施的安全、可靠更是直接关系着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作为全国最大的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在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的努力下,市政建设亦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海沧区的城市建设成为了厦门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近年来,因城市建设管理本身的复杂性、长期性、多样性,加之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综合各种原因所引发的与市政管理相关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侵害了海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海沧区人民法院三年来共受理因市政设施侵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共39件,主要有市政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引发的纠纷、市政设施设置不合理或者市政设施缺失引发的纠纷、市政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引发的纠纷等,其中,经判决或者调解需由市政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共13件。
近期,海沧法院针对辖区内因市政设施侵权引发的案件进行讨论分析,针对市政建设管理单位存在的管理缺失、巡查不足、损坏未及时维护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市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指数”“幸福指数”,切实?;と嗣袢褐诘纳撇踩ど缁岷托?,提高城市运营管理水平,为“平安厦门”“美丽厦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建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海法建〔2018〕第4号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原告吴某等人因生命权纠纷将你中心诉至本院。五原告诉称受害人吴某某驾驶车辆沿海沧区海景东五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蓝水郡路段时,碰撞马路中间隔离护栏,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你中心为案涉路段防护栏的管理单位,故请求判令你中心赔偿原告方相关损失97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你中心与吴某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吴某某死亡的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市政设施的设置、施工、管理等环节不规范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本案中,本院虽判决你中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你中心在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市政设施巡查覆盖不全,巡查力度不够,如本案中你中心提交的巡查记录证据显示你中心只在工作日安排人员巡查,节假日没有进行巡查;二是市政设施损坏不能及时维修,如反光标志破损未及时修复;三是对管理义务路段的车辆违停情况重视不足,导致正常行驶该路段的车辆受到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为此,特建议:
一、增加对你中心所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巡查力度,做到每日巡查、全覆盖巡查,并保留相应完整的巡查记录;
二、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破损的市政设施应及时修复,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车辆违停问题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防止因道路变窄导致发生事故;
四、对于中间设置防护栏的道路,可考虑在起始两端设置防撞立柱,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你中心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本院。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效果】
厦门市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整改工作,并复函如下:
贵院厦海法建〔2018〕第4号司法建议书已收悉。感谢贵院对我中心在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宝贵建议,在今后的道路设施维护、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中心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道路设施巡查力度,特别是交通设施,白天依托辖区四个管理站巡查,周末及夜间依托市政110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
二、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施破损、缺失等问题将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完好,并做好修复过程的安全警示围挡工作并保留修复记录;
三、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车辆违停现象将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保障道路交通顺畅;
四、完善道路配套标志标线、警示提醒牌等设施,提醒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
市政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但是面对这些涉及市政建设的人身安全问题,必须要提醒大家的是,人身财产安全首先要从自身出发,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维护好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同时应该认识到市政管理部门并不必然为涉及到其所管理的设施及其所涉及的纠纷“买单”,需要从法律的层面、理性的角度分析其因果关系,剖析纠纷责任。市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管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部门,也应当认识到自身部门的特殊性及责任的特殊性,有责任和义务不断地提升自身管理、服务水平以更好的实现服务功能和社会价值,同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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