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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防范
日期:2018-04-08 作者:吴文进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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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在送达的过程中,遇到查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就需要进行公告送达。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案件所占比例,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分布在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也出现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债务人下落不明、恶意逃避债务;企业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法定代表人又无法联系;离婚案件中被告离家或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的案件,一般都是缺席审理,缺少了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看似简单,但也有着较之其他案件更大的隐患和风险。其主要体现在: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好把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关于“下落不明”,民通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解释是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下落不明,适用的标准并不一致。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法官会对被告的亲友、邻居等进行走访并制作笔录,会要求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近年来走访和制作笔录不仅得不到相应的配合,甚至往往会遭到被告亲友的主动抵制,派出所和村(居)委会也对出具证明采取谨慎态度。至于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进行公告送达,则更加依赖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信息,而往往原告所能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都已过时,并不是确切有效信息。所以,在什么情况下才进行公告,法官在公告送达前又该尽哪些努力,尽到何种程度,缺乏相应的具体标准。
二、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小,实际效果有限
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的送达,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追求到达的效果。目前,法院主要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主要是被告)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以笔者的经历为例,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其意义大于实质;在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有时候会被当作小广告清理,实际效果也有限。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在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媒体和方法。
三、案件事实不易查清,为虚假诉讼埋下隐患
公告送达的案件大多会缺席审理,在被告不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审查的只是原告单方面提交的证据,质证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据,那么案件将面临事实调查不清的风险。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获取自身利益,实施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等不诚信的行为。例如,原告故意提供错误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使法院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其他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甚至主动要求公告送达,从而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原告的诉求就得以实现。
如何防范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控:
一是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意识、质量观念,对证据从严把关,保障事实调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公告送达前,根据具体案情,尽量多渠道了解被告的情况,穷尽送达手段。公告送达的原因和过程,在卷宗中要有反映,要材料齐全、记录完整,以体现公告送达的必要性、完整性。
二是强化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在程序上,对于债务纠纷案件,严防原告利用公告送达进行虚假诉讼。在实体上,公告送达的案件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在必要时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不能对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谨防少数当事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获取非法诉讼利益。
三是灵活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同时张贴在被告原住所地或户籍地。对有证据证实被告与家人保持联系,但行踪不明的,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可能更为有效、便捷?;剿饕苑ㄔ旱拿呕?、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来进行公告,细化公告送达内容,提升送达质效。
四是进行公告送达风险释明。向原告释明公告送达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败诉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原告理性诉讼、正当维权。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应及时向原告告知法院所进行的送达工作以及无法送达的原因,释明诉讼风险,可以让原告对诉讼形成正确预期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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