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聚凤阁信息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51茶楼论坛网_登录-栖凤楼论坛_楼凤宫论坛(品茶)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行业要闻
专业建设
文化建设
会员服务
公众服务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理论实务
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
日期:2018-04-08 作者:禹楚丹 贺少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裁判要点】
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
1997年2月18日,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因经营资金需要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原告彭志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7号房产、原告彭红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为二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与被告永州市财政局。贷款到期后,被告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原告诉之本院明示不再进行抵押,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
【审判】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是除斥期间的消灭还是诉讼时效的丧失。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本案第三人原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在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为二年,原告方用其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期为二年,贷款、抵押期间为1997年2月18日至1999年2月17日。债权人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应在贷款期满后二年内向贷款方主张权利行使抵押权,而本案贷款至今达21年余,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未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立即将抵押房屋产权证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等支配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完成,其直接效力为抗辩权的发生,而非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对抗性权利,不具有消灭实体民事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典型为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是一种存续期限的规定,因此不会像诉讼时效因中止、中断事由的发生变得不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抵押权从属性说”三种理论观点?!八咚鲜毙怠币运咚鲜毙哂械姆缮系男Ч?,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所受期间的限制予以解释,主要是依靠类比诉讼时效的效果之方法,对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而不予?;さ奈囊迳辖械慕馐??!俺馄诩渌怠比衔盅喝ㄐ惺沟钠诩渥魑盅喝ㄏ鸬氖掠稍诜山馐偷穆呒?,与诉讼时效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抵押权从属性说”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而是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的具体表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效力的消弱自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依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并不消灭,但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受制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于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和观点,但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为除斥期间,抵押权毕竟是物权,尤其在抵押担保的债权之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形下,承认抵押权的永续存在,对于抵押人而言,过于苛刻,物权法有必要对此情形下的抵押权的效力变动予以特别规定,以“除斥期间完成”这样的法律事实作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简单可行。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该条款中不予保护含义的明确依赖于抵押权性质的分析:虽然从其人民法院不予?;さ谋硎隹?,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但不应当以其表述上的巧合而望文生义。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论,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具体到抵押权的实行,则为变价权的行使,变价权不是请求权。就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或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三、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原旨的探寻
就设立抵押权的目的而言,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仅不利于?;ず戏ǖ笔氯说暮戏ㄈㄒ?,亦不利于物之使用、流通效能的发挥和发挥财产的经济作用。同时,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更快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从权利的分类角度看,依据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有主权利与从权利之分,本案中,债权与为担保债的履行的抵押权同时并存,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在主权利债权丧失强制力?;ぷ刺拢盅何锷纤旱5牡盅喝ㄒ灿ο?,才能更好的发挥物的作用。综上,应当认定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对之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零陵区财政局在长达20年的过程中未行使抵押权,对其抵押权,不予?;ぃ橛谙?。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零陵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省直政法系统网站
安徽长安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
合肥市司法局
淮北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司法局
蚌埠市司法局
阜阳市司法局
淮南市司法局
滁州市司法局
六安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
宣城市司法局
铜陵市司法局
池州市司法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
省内律师协会网站
合肥市律师协会
淮北市律师协会
亳州市律师协会
宿州市律师协会
阜阳市律师协会
淮南市律师协会
滁州市律师协会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芜湖市律师协会
宣城市律师协会
池州市律师协会
安庆市律师协会
黄山市律师协会
六安市律师协会
铜陵市律师协会
其他省市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
山西省律师协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吉林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江西省律师协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
广西省律师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宁夏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澳门律师公会
河北省律师协会
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
皖ICP备1201551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52号
电话:0551-62643139(传真) 邮箱:lawyerah@163.com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林湖路666号合肥金融广场D8栋东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