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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幼儿监护失职是否入罪
日期:2017-08-30 作者:赵瑶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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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抱着两个孩子站在四层天井玻璃围栏处观看夜景,结果因为没有抱住,导致两个孩子坠落身亡。
【分歧】
本案中赵某是否应对两个孩子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在传统观念中,痛失孩子的父母已经伤痛万分,孩子本身也是属于父母的一部分,从道德层面来看不应该再追究赵某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犯罪成立构成理论分析,赵某的行为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造成了两个孩子死亡的危害结果。故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幼儿并非父母的附属品,他是具有独立人格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幼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自己的监护行为应该具有起码的常识预判能力,对明知不可为而为的危害行为应该受到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对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其次,从犯罪成立的条件来看,赵某明知将两个孩子抱在天井看夜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却过于自信,造成两孩子坠落,对这一危害结果,赵某有预见的可能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因赵某实施了同时抱起两个小孩站在天井的危害行为,与发生孩子坠落的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故赵某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刑法》第四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故本案中不能因为赵某是孩子的父亲就阻却他犯罪的成立。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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