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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
网拍中拍品瑕疵说明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7-08-09 作者:陈丽 肖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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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高效、便捷的特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拍品现状和权利负担未能有效查明、对已知瑕疵未能充分提示,导致纠纷不断,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人民法院的人力成本,也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承担的基本职责、瑕疵说明的具体内容、撤销拍定的责任负担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笔者试着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品的瑕疵说明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一点粗浅的解决建议。
一、拍品瑕疵说明问题的成因
执行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执行有三难:找人难、发现财产难、财产变现难。实务中许多执行财产存在着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法律允许带有瑕疵的执行财产处置变现,从而产生拍品的瑕疵说明问题。
立法上对司法拍卖权的解构与分化。按照分权制衡、相互监督的制度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2011年、2012年发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一元化的司法拍卖权分解为由若干分支性权力组织组成的权力系统:司法拍卖决定权(由执行部门行使)、司法拍卖委托权(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行使)、司法拍卖实施权(由受托网络平台行使)、司法拍卖监督权(由执行部门和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共同行使)。但是,对拍品的瑕疵说明涉及财产现状的调查核实、委托评估的移交监督、说明内容的归纳处理,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有效沟通。
拍定人的原因。网络司法拍卖中部分拍品受政策变化、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且语言文字具有开放性,拍定人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和法律素养,对拍卖公告中的瑕疵说明作出自己的解读后,以说明不当、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拍定,甚至投诉、闹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应对的具体措施
《网拍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承担着发布拍卖公告、查明财产现状及权利义务负担的基本职责;应当对拍品的已知瑕疵、权利负担和附随义务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客观披露,并在网拍平台上作出特别提示。但是,相关内容的调查审核、财产瑕疵的文字描述、可能出现的舆情应对,在案件执行之初、委托评估之时、公告上网之前,执行法院的相关部门需要恪尽职守、审慎筹谋、相互补位,做好预判和处理。
履行基本职责,从源头上查明已知瑕疵。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员在案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对外委托评估之前,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查封、扣押的执行财产查明有无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是否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况,履行一般调查职责,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将财产现状及权利负担的相关材料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移交;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后、网络司法拍卖之前,应当对拍品的来源和瑕疵情况做出说明。
规范评估工作,恰当地描述现有瑕疵。财产评估是网络司法拍卖前的必经程序,评估报告是制作拍卖公告、展示拍品现状、归纳瑕疵说明的重要依据。行使司法评估委托权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提出具体要求、有效沟通交流,引导评估机构查漏补缺,客观地对财产现状和已知瑕疵作出说明。
重视拍品上网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瑕疵。拍品上网、发布公告,并不是评估报告及声像资料的简单上传和执行员移交的瑕疵说明的复制粘贴,它要求在程序上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体上审慎处理拍卖公告的说明内容,操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执行工作经验、法律理论素养、文字组织水平、新闻敏感性和舆情预判能力。
三、瑕疵说明引发的纠纷处理
《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执行法院强制拍卖行为合法性的评价规范和追责程序,即归责于执行法院的原因,拍品展示和瑕疵说明严重失实,造成重大误解,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但是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法院拍卖行为违法,撤销拍定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买受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拍品上存在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是否有权向执行法院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基本采用否定论的立法例,即执行法院对拍品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司法拍卖采用公法说,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执行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在查封、扣押案涉财产的处分权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它的公法性质决定了买受人对拍品的所有权系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因此不享有私法上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即买受人的撤销拍定申请权不同于强制拍卖私法说中的要求与债务人解除合同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前者意欲消灭国家执行机关强制拍卖行为的效果而非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该权利仅限于申请权而非私法上的解除权,它必须经过执行法院的审查准许,准许与否体现的是公权力的意志和公法上的不平等性。
因此,依照《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只要履行了一般调查职责、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对拍品的展示和现有瑕疵说明没有重大失实(事后发现可导致重大误解的隐藏瑕疵不在此列),即可对买受人的撤销拍定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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