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反家暴法草案有两个:一是2014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的草案(简称旧草案),二是2015年8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的草案(简称新草案)。对照新旧草案在人身安全?;ち睿虺票;ち睿┓矫娴墓娑?,新草案对旧草案做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一是将保护令的依附性制度改为独立性制度;二是删去旧草案中?;ち钏痛锕不氐墓娑ǎ蝗巧救ケ;ち钅谌菰诩冶┓缸锏娜”:蛏?、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中的运用。对于这“一改二删”,本文的看法是:“一改”是新草案的一大进步、最大亮点;“前删”则是新草案的一大退步、重大硬伤。至于“后删”,或许是因为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其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避免重复立法而删除。不过要是将其改为指示性规定而保留其“牙齿”功效,应该更能增加反家暴法的震慑力和适用上的明确性。以下仅就“一改”和“前删”加以阐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最大亮点:独立程序形成
在?;ち畹氖视梅段?,旧草案与最高法院法研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简称指南)相比较,有增加、删除和保留三种情形。在增加方面,除了规定家暴犯罪中的保护令(禁止令)适用,还在指南将?;ち钜栏接诨橐霭讣幕∩贤丶吧难?、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删除方面主要是紧急?;ち詈推胀ū;ち畹那郑褂芯褪桥泻蟮谋;ち钌昵?。保留的则是诉前保护令申请,虽然在申请后离婚等家事案件起诉的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而两者在?;ち畹囊栏叫陨显蚴且宦鱿喑械模冀;ち钪贫纫栏接诨橐黾彝サ燃沂掳讣U庵忠栏叫缘娜毕莶唤鎏逑衷诒;ち钪贫鹊姆痹有陨希蟮娜毕菰蛟谟诓荒苋姹;ぜ冶┦芎φ撸沟媚切┎辉咐牖槎磺竺庠饧冶┑氖芎θ擞氡;ち钗拊刀笮颂?。此外,保护令制度的依附性,也与反家暴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终极目标相背离。
新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这里,既没有将?;ち钌昵胗牖橐霭讣夜?,也不依附于“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这样,不论受害人是否有离婚的意愿、是否要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否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是家事案件的诉前、审中还是判后,只要是受害人遭到家暴或家暴现实威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新草案规定的独立?;ち钪贫龋焕孔咏饩隽艘栏叫员;ち畹闹贫确痹有?、救济缺漏性和目的背离性等缺陷,使得?;ち畹氖视没患蛞祝踩帽;ち畹难艄馄照盏剿屑冶┦芎θ?,还使得具体规定与立法目的协调一致。对于新草案的这种跨越式进步与闪耀性亮点,实在是不能不以制度上的“化繁为简”、技术上的“釜底抽薪”和目的上的“相得益彰”来为其点赞鼓掌!
二、重大硬伤:执行衔接阙如
按照指南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ち钣扇嗣穹ㄔ合蛏昵肴恕⒈簧昵肴嘶蚱渫〕赡昙沂羲痛?,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还需函告辖区内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ち畹男形?,则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制裁。在这里,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均介入保护令的执行,即人民法院负责送达、监督被申请人履行?;ち詈投员簧昵肴宋シ幢;ち钚形闹撇?,公安机关则要“保持警觉,履行?;ひ逦?rdquo;。而且,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而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还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旧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人民法院须将?;ち?ldquo;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但公安机关在保护令执行中的?;ひ逦袢床幻魅贰8猩跽?,新草案竟连旧草案的这一规定也予以删除。如此,?;ち畹闹葱芯鸵扇嗣穹ㄔ憾兰野苛恕?br />
新草案在?;ち钪葱猩系墓娑ㄣ谌?,由此所导致的实践后果是想见得到的:一方面,?;ち畹男в媒淮蟠蛘劭邸1;ち疃韵嗟辈糠值谋簧昵肴耸悄芄徊赏辶Φ?,可以使其停止或不敢对申请人实施家暴。然而毕竟仍有一些被申请人无视保护令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ち钪付ǖ囊逦?。而且,家暴的发生具有不择时间的随时性,节假日、下班后乃至半夜三更都可能发生。如此,实行八小时上班制的人民法院是无法及时制止家暴的,何况还有地理远隔等原因使得人民法院在保护令执行上鞭长莫及。另一方面,试点工作搭建的执行衔接平台将重归于零。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ち钪葱邢谓悠教ㄊ前凑罩改系囊笸ü低ㄐ鞔罱ǖ?,已经取得较好的成效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反家暴法在这方面的沉默,也就意味着指南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而执行衔接将因于法无据而不能推行,多年来的试点成果将会因立法沉默而付诸东流。
三、修改建议:吸纳指南要求
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参与?;ち钪葱杏凶胖疃喾矫娴睦碛桑菏紫仁强凸坌枰?。公安机关不仅派出机构比人民法院的多且密,而且实行的是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更有基层组织作为其内线和助手,一旦家暴发生或救助发出就能够较快地予以制止或救助。其次是职责要求。?;す袢松戆踩纠淳褪蔷旆ü娑ǖ墓不刂霸鹬?,?;ち钌昵肴说娜松戆踩粲诠袢松戆踩F淙鞘导?。?;ち钣上角旄涸鹬葱惺枪释ㄐ泄娑ê妥龇?,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明确规定警察执行?;ち?,而我国?;ち钍缘愎ぷ髦幸舶凑罩改系囊蠼⒘斯不夭斡氡;ち钪葱械南谓踊?。最后是改革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和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见,不论是从客观需要、职责要求还是从实践基础、改革方向上看,反家暴法都应对公安机关介入?;ち钪葱屑右怨娑?。
那么,反家暴法对公安机关介入?;ち钪葱杏Ω迷趺垂娑??对此目前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作为执行主体,包括保护令的送达、执行和对违反?;ち钚形拇Ψ>晒不馗涸?;二是认为执行主体仍应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只负责对保护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这实际上也就是指南的要求。本文认为,后者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ち钪葱杏Ω貌扇?ldquo;分工配合、衔接联动”的模式,这种模式仍应由人民法院主导,公安机关予以积极协助。如果将保护令执行完全交由公安机关,而法院只负责签发保护令,那么?;ち钜簿兔挥写嬖诘募壑盗?。因为新旧草案均规定受害人等可以向公安报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责,还有必要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吗?因此本文建议保留旧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加上一款“公安机关接到?;ち詈?,应当立即履行保护义务”作为新草案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九条及之下的条序依次后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