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咨询》:《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个定位阐明了律师的民间性和收费的合法性。但现在有人对此有异议,说它对于律师的特殊性质、作用和地位阐述模糊,没有把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特殊作用显现出来。请问您认为律师的定位是怎样的?
郭云生:《律师法》目前对律师的定位,我们通常简约地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它是相对于国家法律工作者或司法人员而言的。律师由原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改革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是由于法律的双向保障与双向规范的特征所决定的。在司法、行政执法等国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双向保障与双向规范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身权利的觉悟和维护,由于受自身法律知识、文化素质等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社会提供一种法律帮助,律师行业因此应运而生。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作为国家干部,拿国家俸禄,难以从一个独立的角度,完成对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维护,因此,律师身份的转变,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进步。
律师是对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特殊群体。其特殊性在于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技能。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的基本职责,而由于律师不拿国家俸禄,所以这种帮助与服务又必须是有偿的。所以我认为对律师的定位应当从律师的基本职责出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界定。现行律师“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应当说是比较准确的。
《决策咨询》:您提出了律师行业的两重属性,即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您当时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郭云生:律师行业两重属性的提出,是在1997年底到1998年初,当时我在管理律师行业的实践中,我深切地感到,尽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但在管理事务所中仍沿用老一套,把事务所当成国家机关,把律师当成国家干部,对律师事务所财产随心所欲地平调,律师积极性严重受挫。把律师等同于公检法人员的传统理念是束缚律师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我认为,正确把握律师行业的本质属性,认识到律师行业与公检法人员相区别的一面,是解放律师行业,促使其迅速发展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我撰写了《论律师行业的两重属性》,当时论文被《中国律师报》刊登在理论版头条,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决策咨询》: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两重属性的具体含义。
郭云生:两重属性的基本观点是:律师行业既不同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也不同于社会上的各种经济组织,而是兼有两者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既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
律师业的法律属性表现为:第一,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是执法环节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链条。第二,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与法官检察官相区别的另一个方面或另一个角度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第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需要遵守相同的法律职业道德,这一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律师业的经济属性表现为:第一,律师业的服务即法律服务的本质是以劳动和知识换取报酬,是一种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律师的服务和社会其他商品一样,人人有权共享,无论在诉讼领域或非诉讼领域,只要聘请律师的契约成立,律师就可以而且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管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国籍内外、有罪无罪等等。这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商品平等交换的法则。第二,律师业的发展要遵循和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即等价交换、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等。第三,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己决策,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因此,扩大服务领域和服务市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事务所的声誉,关系到每个从业律师的切身利益。市场机制是律师业发展的永久动力。
《决策咨询》:据了解,许多人认为现阶段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较低,在法律工作中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请问现阶段律师在法律工作中的现状如何?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属性,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律师的巨大作用?
郭云生:笼统地说律师社会地位低是欠妥的。总体上看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和行业,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并不低,而且正在不断提高。律师作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群体,给人们以“及时雨”式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中,律师的法律属性并没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开发利用,律师在整个法制天平中的砝码还不够重。具体表现在:律师的诉讼地位相对较低,律师的法律意见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确认了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在场权等履行职责的基本职权受到限制或禁止,这种控辩平等还是纸上谈兵。特别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伪证罪”,使本就受到限制的调查权雪上加霜,很容易就让辩护律师掉进“伪证”的陷阱,从而使辩护律师“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尽管法律规定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但会见要求往往被各种借口、各种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所阻挠刁难。国际通行的在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乃至于调查措施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自己的律师到场,这一权利在我国仍未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由此而引起的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刑讯逼供的现象并不鲜见,造成司法不公甚至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这些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保障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赋予律师的在场权,取消律师在执行职务中的伪证罪,进一步发挥利用好律师行业的法律属性,并不是从律师群体的利益考虑的,而是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从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从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考虑的。律师群体自身在法律知识方面是一个相对强势的社会群体,自身并不需要给予特别的法律?;?,需要切实?;さ氖枪穹ㄈ撕推渌橹戏ㄈㄒ?,特别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律师自身的权利都无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び执雍翁钙??长此以往法制的悲哀与伤痛将是无法避免的。
司法公正不能纸上谈兵,要有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提高律师在诉讼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使控辩平等的理念落到实处;撤销律师调查中的陷阱,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赋予律师见证侦讯活动的权利,让侦讯活动在阳光下操作,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这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求,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决策咨询》:律师业被评为十大朝阳产业之一,请问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更好的发挥律师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下壮大律师业?
郭云生: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尽管有它的特殊性,但基本特征仍是以服务换取报酬,特别是在民事诉讼及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律师服务的经济属性更为典型。在WTO框架下,法律服务是归属于服务贸易范围的,把律师业划为第三产业符合经济学原理,是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这种经济属性,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然后加以正确的引导,是发展律师业的关键所在。
近几年来,由于实行了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调动了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以安徽为例,改制前的1999年,全省律师业服务收费仅2000万元左右,而改制后每年都以成倍速度增长,到2003年全省收费已达1亿多元。市场竞争发挥了催化剂、净化剂的作用,行业的竞争意识加强,兼并、优化、创品牌、一批品牌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涌现出来,也有部分服务水平低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市场淘汰。
市场经济有一种自我加压、自我发展的能力,它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好的环境,而不需要多加干涉。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能把追求眼前利益与追求长远利益相统一起来,没有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事务所和律师自身的信誉,当成事业的生命线加以维护。有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能提供与收费对称的服务,甚至为了多收费,不惜挑词架讼,把事情搞大,以从中获利等。当然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另一方面,目前还有部分管理者不了解或不愿尊重律师行业的经济属性,出于无知、权力欲或经济利益等因素,视他们如公检法机关,用行政手段实施管卡压等。这种不尊重行业属性的最终结果就是危害了一方事业,这方面教训是有的。
管理者的责任就是正确引导和监督,顺天命而兴人事。这里说的“天命”就是规律。要引导大家创品牌、争先进,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让好的更好,坏的出局。做到这些,律师业的经济属性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将会更快。
《决策咨询》:有人说:“律师行业的日趋商业化和律师本质属性存在矛盾。前者要求律师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后者要求律师同法官、检察官一道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请问什么是律师行业两个属性的最佳结合点?现实中如何才能达到这个最佳结合点?
郭云生:首先,律师的本质属性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开展调查和论证,使得案件或其他纠纷的处理更符合事实,更接近法律的公正。其次,商业化本身并不是罪恶的代名词。无可否认,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等罪恶活动,但这些活动并不是商业化所特有的,与商业化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安徽阜阳与上海相比,谁的商业化程度更高?谁的商业信誉与法制环境更好?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由此可见,律师业的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两者之间并不是互相矛盾乃至水火不容的,相反,二者有共同的基础,共同的纽带。二者的结合点就是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既是商业道德的核心,也是法律道德的核心。追求最大的商业利润,最终只能依靠诚信。而另一方面“信”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商鞅变法的第一件事是立柱城门,昭示天下,兑现奖惩,取信于民。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也是诚信,是对法律的忠诚,对当事人的诚信。靠执业者的诚信,树立国家与法律的权威,从而取信于民。律师当然也不例外。所以“诚信”是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者,管什么呢?重点就是管“诚信”,把诚信作为交通的黄线,凡是违反诚信的就要给予处罚,凡是在诚信方面做得好的就要给予表彰。以此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促使律师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决策咨询》:在两重属性的界定下,您认为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郭云生:两重属性是律师业客观的固有属性,这种属性是不会因时间的变化而改变。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来看,律师制度还处于框架初定的阶段,有待于逐步完善。完善的方向是:第一,律师的地位要提高,即在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要提高,让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第二,律师的职权要加大。即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职能权力,如辩护权、质证权、调查权、会见权,在场权等要给予实实在在的保障。第三,律师的执业环境要改善,包括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市场环境等,要形成对律师执业有利的改变。第四,对律师的管理要加强。特别要加强职业道德的管理和教育,使我国的律师队伍成为一支素质优良的法律职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