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杨 敏
价值取向问题、执业环境问题、社会地位问题是近年来律师行业的热点话题,也是律师行业建设与事业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之所以选择我省老中青三代律师参与这样话题的讨论,一方面想通过大家对律师从业经历和感受的描述,为我们梳理出律师行业发展的基本脉络;另一方面也希望不同年龄段的律师对同一个话题能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这一行业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方向做出自己的分析与判断。
价值取向与事业发展
《决策咨询》: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时间里,中国律师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是一个律师角色大转变的时期,同时也是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时期。万老是安徽省律师界的老前辈,您亲眼目睹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与变化,一定有非常深刻的感受,能不能给我们具体谈一谈?
万寿椿:作为中国第一代法律工作者,我们很多人的经历本身就是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的最好写照。律师行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恢复阶段和发展阶段。新中国律师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从1954年开始的,《宪法》颁布以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才有律师试点。从资料看,1957年6月,全国只有19个律师协会,800多法律顾问处,2500名律师。同年,安徽全省共有律师101人,73个法律顾问处。1958年,律师基本上都被打成右派,我们这一带老律师大都经历了20年坎坷,1979年,我平反时已经51岁了。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是从1979年开始的,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法院里恢复了律师辩护工作。这时律师队伍组成基本上是以归队律师为主,也有一些是组织安排的 。说到底,律师事业的发展应该归功于律师制度的改革。1983年律师的分配体制改革启动,开始纳入奖惩制度、量化工作,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而2000年国家对律师事务所脱勾改制的要求彻底将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律师也从以前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演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决策咨询》: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制度改革的推进,律师业的价值取向过于商业化的倾向已经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律师到底应该将什么放在价值取向的首位?
万寿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换取经济报酬,但是律师过于商业化的价值取向令人担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对律师执业行为都有明确的要求。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律师应该恪守的道德底线,在这个底线之 内取得合法合乎道德要求的经济收入无可厚非,但践踏这个底线是非常危险的。目前,我国律师队伍陡然庞大,律师的行业自律与配套管理都没有跟上。这也是这次开展全国范围的律师行业整顿活动背景之一。
在我看来,年轻律师无需把目标定得太高,脚踏实地地从一名合格律师做起,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效益的追求上,这样对自己的成长肯定会有好处。
邵晖:我是这样来看商业化倾向这个问题的。从一个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来看,它最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密切,相互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强,律师业目前出现的行业趋利倾向,并非反常现象。应该说,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本身就是社会前进的主旋律,律师业也不可能例外和回避。问题在于律师业毕竟是具有较高社会价值追求的职业,抑或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事业,它承载着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所以,在不回避律师职业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重视这一职业的社会效益实现,才能更好地体现律师的职业特征。
《决策咨询》:蒋敏主任是安徽省律师界的成功人士,能否请您结合事业发展经历,给我们谈谈律师的价值取向与事业成功的关系。
蒋敏:事业成功与价值取向之间一定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具体体现在每一位律师身上,可能又不尽相同。就我的理解,律师的价值取向往往通过律师的道路选择表现出来。
首先是律师在进入这一行业时就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我们从政法学院毕业后会面临许多种道路选择,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90年代,律师这个行业还不像现在这样红火,那时的选择完全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只是觉得做律师,自己或许更适合一些。其次就是专业的价值取向问题。在律师制度恢复25年之后再看,以前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对每一位执业律师来说,跨入这一行业就必须认真考虑专业的价值取向。以前我曾经非常迷恋刑事辩护、法庭辩论,但是基于对发展形势的判断,我还是较早地选择涉足金融、证券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当然,律师行业的价值取向还包括对团队精神的注重。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现在早已不是仅靠一个律师的知名度就能打天下的时候了。专业化、规模化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样的情况下,团队精神比任何时候都重要,在事业发展过程中,你是选择单打独斗还是团结合作,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问题。最后,还有律师的终极价值取向问题。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重要成员之一,同时律师还应是社会活动家,每一位律师只有通过自身的职业努力,才能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律师行业的终极价值取向。
执业环境与队伍建设
《决策咨询》:《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在《中国律师面临十大难题》一文中谈到律师执业环境时以“法外有法、难上加难”这八个字来形容,请问目前我国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邵晖:我想,当前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会的不理解和信任危机。无论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国家权力层面,还是从其他不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公众层面,对律师和律师制度真正的理解都仅仅停留在表层上,并未对律师在社会发展(尤其是近代民主社会发展)中的进步意义和重要作用有深刻的认知。从总体上看,社会对律师的认识基本停留在“为坏人讲话、帮坏人做事、找茬、刁难”的粗浅认识上。具体反映到实践中,则表现为在立法上虽确认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合法性,但法条规定过于空泛,缺乏系统有效的制度保障,相反,有关立法却对律师严格限制。在司法和行政上则“法外有法”,层层设障,使律师工作举步维艰。普通公众对律师工作(如依法调查取证)高度警觉,处处设防,有的干脆不合作,这又让律师工作“难上加难”。当律师业在正常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时,这种对律师和律师制度的不理解又转化为不信任??凸凵辖?,律师业已经处于社会信任?;男卤咴怠?nbsp;
刘建华:律师的执业环境问题还突出反映在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特别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就是律师调查难、取证难、会见难。“三难”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人们对律师行业的社会认知问题。在中国官本位思想很强的体系中,社会分配强制力的大小决定了你的权力。律师手中没有公权力,而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使很多人把律师看成个体户。在中国,公权拥有决定了人的地位,忽视律师权益的根源就在这里。
姚正祥:我十五年从业经历的体会是,执业环境问题的确值得关注。造成律师执业环境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首先,在政治上律师的作用和地位还没有得到高层的理解和承认,律师的政治地位不高,这个问题从立法上可以得到印证,最典型的是刑法306条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限制性规定。其次,中国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在公、检、法机关被视为异己,其辩护、代理工作不被尊重?;褂幸桓鑫侍夂苤匾菀妆蝗嗣呛鍪?,那就是法官的环境其实比律师更差,体现在收入等方面,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不改变,律师的执业环境也难以改善。
《决策咨询》:在争取律师执业环境改善过程中,对律师自身素质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呢?
姚正祥: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律师执业环境走向恶化的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律师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能力提高,有少数律师和法官关系不清不楚,不能做到不卑不亢,还有一些律师甚至违法乱纪,败坏律师的声誉,自律性差,而且目前律师管理滞后,漏洞也很多。
邵晖:的确,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需要我们广大律师共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很难想象,一名没有一定社会阅历和专业水准、没有良好的自律精神的律师,能够真正胜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处理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工作。对律师职业素质的要求,我认为可用“厚积薄发”来理解?!昂窕本褪且舐墒τ弑阜岣坏纳缁嶂逗蜕詈竦淖ㄒ邓匮?,具有良好的 品行,而且拥有良好的执业声誉,这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才会“薄发”,才会游刃有余,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社会地位与行业发展
《决策咨询》:社会上普遍认为,目前的律师业是一个黄金行当、一种利好职业,但业内有些人认为律师业的社会地位并不高,甚至认为这是一个只有钱途而没有前途的“夹缝职业”,对于这种“夹缝职业”的评价应该怎么看?
蒋敏:我觉得“夹缝职业”的评价过于悲观。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要看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怎样的期望值。我们不能脱离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与发展阶段来谈这个问题。从文化上讲中国重人情高于理法,西方却是在法理后面才讲人情。中国古代父母官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我看到过史料记载的清朝一个判例,按照大清律规定要对犯人“杖80”的,往往会因人情关系改为“杖3”。从历史来讲,人治传统留下的深刻烙印我们不能忽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正在走向法治社会,道路尽管漫长但是必然趋势,对此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有信心。其次,我们律师不能将个人工作中的困难放大,要把具体困难与行业发展前景做个区别,否则,就会得出“夹缝职业”这样一个悲观的结论。
刘建华:刚才蒋主任谈了“夹缝职业”的问题,我再来谈谈对“前途和钱途”的看法。律师只是中产阶级,国际上有个统计表明,律师收取的费用只是整个商业交际费用中的4/17,是从有限的交际费用中提取。因此,在西方,律师有可能成为总统而绝不可能成为大亨,律师永远只能是中产阶级。由于中产阶级有一定的可支配时间、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广泛的交际范围,这就使得律师具有强烈的表达政治诉求的愿望。目前,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很高。
《决策咨询》:的确,中国律师的政治表现欲、政治参与欲、政治进取欲普遍增强了,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律师参政议政现象?
刘建华:律师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律师对推动法律完善、政治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微观层面,在处理案件中,律师不应该有政治化倾向;但在宏观层面,律师通过自身职业活动推动法制进程、民主进程,却有一个政治化的取向。律师从政是特例,很多律师是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他行业推荐从政。由于律师受过良好的教育,对社会的了解较其他行业全面,律师的个性特征导致律师参与性强。应该说是社会需要选择了律师而不是律师选择政治。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随着政治改革的推进,律师作为与公权衡平机制存在,更多的律师担任公职,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姚正祥:由于律师广泛接触社会的职业特点,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相比,更具有参政议政的优势。我们很欣喜地看到一批优秀的律师正活跃在人大、政协的舞台或成为政府、政法机关的领导。如果说有什么遗憾的话,那就是我们还有一批优秀的律师由于社会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在政治上崭露头角,还有一批律师仅有参政议政的欲望,没有作好参政议政的思想准备、能力准备和行动准备。这是中国社会政治进步和律师事业的缺憾。如果社会和个人条件成熟,我相信许许多多的律师会义不容辞地投身于政治,实现人生更高的价值,为依法治国作出更大的贡献。我是望江县政协常委、安庆市人大代表,这使我有幸能释放自己的政治激情、展现自己的政治能力。很欣慰的是我撰写的十余篇调查报告、提案、议案得到了社会的关注,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承认。
《决策咨询》:那么,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究竟要靠什么途径来实现?
万寿椿:关于律师的社会地位问题,我认为不能过于消极。就我的经历来说,有件事终身难忘。1989年9月,我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近1790名劳动模范中虽然只有我一名律师,但我没有悲观。1是0的突破,为数虽小,但一切数目都是从他开始的。这意味在全国劳动模范这样光荣的记录中,律师为0的日子已经结束了,这不是对我一个人的褒奖,而是对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多年来工作的承认与肯定。
一句话,自重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律师必须首先看重自己的社会地位,珍视自己的社会地位,并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才能最终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