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6〕21号
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完善律师宣传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我省律师宣传工作,根据省律协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精神及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工作纲要》,就加强我省律师宣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设
目前,省律协已经成立了宣传工作专门委员会,并明确了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各市律协应参照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明确由会长或一名副会长分管律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宣传工作委员会,以加强对律师宣传工作的领导与部署;省、市律协秘书处及省直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建立宣传联络员网络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人担任省律协宣传联络员;各市律协除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省律协宣传联络员外,对执业律师中热爱新闻写作并有宣传工作热情的,应积极吸纳、鼓励其参与宣传工作,并从中至少推荐两名以上律师作为宣传联络员。同时,各市律协还可以根据自身宣传工作的需要,建立起自己的宣传联络员队伍和网络,聘请部分新闻工作者作为律协宣传工作的顾问,以便及时策划、商讨宣传活动相关事宜,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三、明确职责,任务落实
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宣传工作的规划、组织。各市律协及其宣传工作机构,应按照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宣传工作纲要,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提出本地的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任务,并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各市律协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律师工作,加强对律师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律师行业先进单位、优秀人物的宣传,对律师中的先进事迹、公益活动尤其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了解律师的社会职能及重要作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市律协每年应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律师主题宣传活动。各市律协及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联络员应积极搜集并报送、传递律师工作信息,向当地新闻媒体或上级律协提供新闻线索,主动为策划、组织律师宣传活动当好参谋。
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每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的律师工作相关消息、通讯等稿件不得少于三件,或者向省律协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新闻线索三则以上。每名宣传联络员每年至少应发表二篇以上律师工作新闻稿件,或者向省律协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新闻线索二则以上。
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配合所在市的律师协会开展宣传工作。所在地律协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委员应主动辞去委员职务。
四、完善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保持各级律协之间及律协与宣传联络员、会员之间的密切联络,确保信息畅通,以期宣传资源的整合与综合运用。
各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本市(所)发生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及其他有新闻价值的律师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传递,以便合理安排宣传方案。市律协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须向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信息,以便省律协总体把握全省律师宣传工作的动态、进展情况。
各宣传联络员应及时向当地律协秘书处提供新闻线索或相关信息,同时直接抄报(告)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建立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关心、支持宣传工作的氛围
自2006年开始,省律师协会将于次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宣传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工作落实并收效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并评选出三至五个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先进组织奖。对宣传工作未予落实的,省律协将用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或批评。
受市律协指定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省律协每年将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信息报送、发稿数量等实际业绩,评选出三至五名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对积极传递信息、撰写稿件、热心宣传工作的宣传联络员,省律协将于年终总结时予以嘉奖,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社会新闻工作者等其他人员,为律师宣传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省律协也将在年终总结时一并予以奖励。
各市律协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制度。对参与律师宣传工作并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市律协应当给予奖励,例如,对发表稿件的即时给予物质奖励,或年终总结予以评优奖励等。各市律协应从鼓励广大律师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出发,切实将奖励措施落实到位。
省律协有关宣传工作的总结评比及奖惩情况,将在《安徽律师》杂志及“安徽律师网”予以公布。
接此意见后,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积极挑选并推荐宣传联络员人选。贯彻意见及相关人员名单于2006年7月20日前报送至省律协秘书处,有关的意见、建议一并反馈。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律师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律师宣传工作的制度与手段,群策群力,努力开创我省律师宣传工作的良好局面。
省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祝恺夫
电 话:0551-2643093,3239887
传 真:0551-2643139
附:宣传联络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