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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01-03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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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物价局 
                             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 

                     皖价服[2003]236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计委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用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500-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800-2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500一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不舍10万元)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基本代理费;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一100万元(含100万元)            2.5-3.5%;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含500万元)          1.5-2.5%;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5%; 
  1000万元以上                   O.25-0.75%;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3000元代理费; 

  (二)有财产争议的,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诉、重审案件 

  (一)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3000元; 

  (二)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确定收费数额。 

  十、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十五、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收费标准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收费数额,并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