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6〕29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司通〔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安 徽 省 司 法 厅
皖司通[2006]83号
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司法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
(2006年7月14日)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省建立以来,广大社会执业律师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赢得了广大受援人好评,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当前,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安徽”、打造“平安安徽”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或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化,国家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和要求不断提高,社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日益增多,而我省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供需矛盾突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调动广大律师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增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社会责任感,现就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名社会执业律师均应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堵墒Ψā返谒氖踔赋觯骸奥墒Ρ匦氚凑展夜娑ǔ械7稍逦?,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nbsp;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执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既是国家法律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也是律师界扶弱济困、奉献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根据全省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我省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专职律师每人每年两件,兼职律师每人每年一件。鉴于律师分布情况与法律援助需求不相一致,为有效配置资源,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本省范围内不受所在地域限制。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悸堑缴偈墒τ捎诳凸鄯矫娴脑颍邪旆稍讣蛘叩椒稍怪蛋嘤幸欢ǖ睦?,也可采取以资抵偿的方式履行。律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各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每年当地注册的执业律师名册和律师本人的选择,合理调配法律援助任务,尽可能使每位律师平等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接受本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还应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多而律师资源相对较少的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值班,主要是到律师资源缺少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值班四天折抵一件案件。律师自行选择交费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律师注册前向其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交付抵偿费用。省直及合肥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件交付400元,其他省辖市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件交付300元,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件交付200元。上述费用纳入省法律援助基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选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只要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不再交纳上述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否则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注重质量,不得敷衍塞责。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取得明显社会效果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律师、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