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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关于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提高工作效能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8-01-03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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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律函字〔2006〕14号


本会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及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办文、办事限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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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收到公文始,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秘书处领导批办、交有关部门办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办完毕;
  2.公文的承办部门根据秘书处领导批办意见,及时对需办理的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办理。
  3.翻印、转印、专报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必须随到随分、随办,不得延误。
  4.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执行规定。
  5.对因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等情形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告知来文单位。对上级机关有关公文和基层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延误环节的负责人和直接承办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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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或领导同志的要求,按时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经协会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2.协会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办理时限和其他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3.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协会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由协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督办。承办部门办结后,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期办结,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4.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申领《律师实习人员证》工作,以及下级单位和不相隶属的其他有关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能够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向前来办事人员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
  5.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案件,属于直接调查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属于批转下级查处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督办并定期提交督办通报意见。
  6. 对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秘书长会议决定,协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拟提交审议议题以书面形式发给参加会议人员。
  7.对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秘书处应在会议决定要求的时限内落实。
  8.严格落实 A、B岗分工制,保证每个工作岗位有2名或2名以上经办人员相互替补。A 岗人员外出时,应告知 B 岗人员,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确保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二、推行首问负责制
  1.严格执行《安徽省司法厅首问责任制度》(皖司通〔2001〕103号),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各项要求。
  2.印制工作席卡,实行亮证服务,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
  3.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携带或补充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等,并耐心解答办事当事人的询问。
  三、推行责任追究制
  1.秘书长对协会秘书处的效能建设负总责。因管理不力造成秘书处工作职责不明、工作效率低下的,秘书长应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提出检讨。
  2.秘书处各部室及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协会形象和效能的,由秘书长会议负责追究责任。
  3.秘书处各部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部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3次以上的,取消该部室工作人员本年度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4.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采取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措施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六年月六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司法厅
抄送:省律协各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