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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8-01-03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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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律发字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制度的主旨就是以政府保障为前提,扶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社会平等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不论从政治角度、法制角度,还是经济角度都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重要实践者,长期以来,广大律师始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随着《条例》的实施,对律师从业人员而言,法律援助从根本上改变了奉献与慈善等较多体现自愿的成份,强化了履行义务的内容,律师通过法律援助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责无旁贷。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同样有义务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应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履行职责。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方案和工作程序,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目前,司法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正在共同主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希望通过这一活动,在全社会组织开展系列法律援助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请各地律师协会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这一活动,让广大律师以高度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活动当中去,并动员广大律师踊跃为法律援助募捐,为法律援助事业奉献一份爱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