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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8-01-03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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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律协字[2003]32号 


各市律师协会: 
  日前,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三年十月九日 


抄报:省司法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 

                 民管字[2003]136号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五、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印制民间组织专用收据的复函》(财综函[2002]744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02]275号)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 
因此,全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仍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 
社会团体领取民间组织专用收据时,只缴纳专用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睹裾?、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施行<安徽省社会团体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民社字[1992]220号)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