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3]11号
各市律协(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纪律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已于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经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1、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2、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1:
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
(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 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声誉和秩序,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施纪律处分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实施处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办理投诉案件必须遵守《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由品行良好、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和具有丰富律师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
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
纪律委员会设调查处专司调查职责。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调查专员。调查处与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纪律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权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书。
对涉嫌犯罪的投诉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3、向委员布置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
4、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定;
6、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
3、完成本委员会分配的工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办的案件,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本委员会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写明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事实和证据,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和理由,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或不予认定的理由,查处结论和处理意见。
4、公正廉洁,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5、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
6、对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了解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被投诉的,自纪律委员会接到投诉之日起至该投诉案件终结,其委员职务自动中止。
因执业违纪而受到纪律委员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委员未经过律师年度注册,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纪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常设机构的职责:
常设机构负责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常设机构负责投诉的接待、受理、立案、案件分配、委员之间的协调沟通、对委员工作的督促、听证会的筹备和对处分决定的执行等工作。
常设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委员、调查专员有未尽职责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本规则行为时,有权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工作基于投诉人向本委员会提出的投诉。
第十四条 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由本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庭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进行鉴定、认定或以本委员会认为必要且合适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在纪律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表决采用多数通过制。对涉及处分会员等重大事项,必须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其他事项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的经费由省律协从会费中拨款,专款专用。
委员、调查专员到异地执行本委员会指派的任务,其差旅费和必要的调查费用等合理开支从本委员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2:
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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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郭云生
副主任委员:倪永生 赵荣琦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卫 勇 白国亚 田恒胜 吕淮波 江益民 张国昌 张 伟 张 勇 陆勤玉
陈安宗 赵玉宏 姚正祥 常合兵
办公室主任(兼):田恒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