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律复字第02号-3
广东省律师协会:
你会“关于在处理复查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已对律师做出撤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同一投诉能否再次做出相关处理”的问题。
我会认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凡经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调查终结,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进行投诉的,律师协会应不予受理。
二、关于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六)项规定的解释。
我会认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相约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条款中列举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项违规行为即应受到纪律处分,无需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是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是处分的必要条件。
此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