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
司外字(2004)第83号
关于推荐候选人参加2005年度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河北、江西、辽宁、山东、安徽、湖南、浙江、福建、云南、贵州、内蒙古、四川省、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
2005年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的选拔工作已经开始,经批准和筛选后的候选人将于2005年6月赴英。为做好推荐报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条件及标准
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律师资格,具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2、年龄在25岁一3 5岁之间;
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日前不得小于25岁,不得大于35岁;
3、具有有效的(2002年11月以后取得)英语雅思IELTS考试成绩(培训类或学术类皆可)总分6分以上(各单科成绩6分以上);
二、报名所需材料
1、雅思考试成绩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雅思考试事宜:
1、雅思考试由项目申请人自已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
2、有关雅思考试的其他事宜,请与英国文化委员会考试部或各地雅思考点联系。
电话:O10-65906903
传真:010-65900977
网址:www.britishcouncil.org.cn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的雅思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有虚假,将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给予处罚。
2、如果申请人最终被录取,将于办理正式赴英手续前与全国律协签订有关培训协议。
请你厅(局)、协会根据所附项目名额分配表推荐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报名参加该项目,并将报名表(需加盖厅(局)和协会公章)和所需材料于2004年1O月3O日前报至全国律协国际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1、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介绍
2、名额分配表
3、报名表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介绍
2001年9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英国法律大臣办公室、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公会、出庭律师公会共同签署了中国青年律师培训计划谅解备忘录。根据项目协议,培训计划执行期为lO年,每年拟培训15名中国青年律师。
该项目每批培训期限为1年(其中在英国1 O个月,在香港2个月),受训律师将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进行为期4个月的英国法律学习,之后派往事务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事务所(各三个月)及香港律师事务所(二个月)进行实习。派出人员国际旅费自理,在境外期间费用由项目负担。
项目报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参加报名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律师资格,具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经历;
2、年龄在25岁至35岁之间;
3、具有有效的雅思IELTS考试成绩(培训类或学术类皆可)并且总分6分以上(各单项成绩不得低于6分)。
二、报名所需材料:
1、雅思考试成绩单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雅思考试事宜:
1、雅思考试由参加项目申请人自已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
2、有关雅思考试的其他事宜,请与英国文化委员会考试部或各地雅思考点联系。
电话:O10-65906903
传真:010-65900977
网址:www.britishcouncil.org.cn
四、报名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的雅思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有虚假,将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给予处罚。
2、如果申请人最终被录取,将于办理正式赴英手续前与全国律协签订有关培训协议。
2005年度赴英青年律师学习项目名额分配表
北 京 6人
上 海 5人
天 津 3人
重 庆 2人
江 苏 3人
广 东 5人
河 北 2人
江 西 3人
辽 宁 2人
山 东 2人
安 徽 3人
湖 南 2人
浙 江 2人
?!〗ā ?人
云 南 2人
贵 州 2人
内蒙古 2人
四 川 2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