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教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教育指引
(2004年4月7日)
为加强对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动员阶段的指导,确保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学习教育的目的
学习教育是教育整顿活动的第一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
作,直接关系到教育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关系到教育整顿的成效。要通过认真深入的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坚持服务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感、自觉性,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搞好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促进律师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学习教育的内容
学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
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行动,不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二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增强宪法的观念和依法执业的观念,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三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印发的有关文件,深入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学习的主要文件包括:1、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2、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3、段正坤副部长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8、《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9、《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0、《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1、《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1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4、《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1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6、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17、《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18、《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19、《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O、《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以上学习文件,部里即将编印成《律师诚信执业手册》,发至每名律师和律师管理干部。
三、学习教育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
学习教育要着重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深刻理解胡
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站在全局的、历史的高度看待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上来。二是深刻理解在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司法部关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部署上来,克服和纠正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模糊、片面乃至消极的思想认识,以积极、主动和认真的精神状态参与教育整顿活动。三是深刻理解律师队伍的主流与支流,既要充分认识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也要清醒地正视存在的突出问题。既不能因为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主流;也不能因为主流是好的,而看不到存在的问题。四是深刻理解这次教育整顿活动是一次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菇逃倩疃岢纸逃统徒湎嘟岷?,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深刻理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六是深刻理解规范律师和法官的交往关系的重要性,增强自我约束,严格自律,共同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的自觉性。
四、学习教育的方法和要求
各地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律师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方法推动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坚持“三结合、三为主”,即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集中组织学习与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的组织学习相结合,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的组织学习为主;把集体辅导与律师个人自学相结合,以律师个人自学为主;把督促检查与经验交流和汇报相结合,以经验交流和汇报为主。
要紧密联系实际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学习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因此,要坚持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紧密联系律师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要依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安排和督促律师自觉进行学习,并为学习教育活动提供充分的时间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要制定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措施,方法要可行,措施要得力,要求要具体。学习教育期间,各地要派出工作组,深入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习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动员阶段结束前,每个律师、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写出学习总结。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将学习动员阶段的情况写出总结报司法部。同时,要以省为单位,组织一次学习教育的考试,以检验学习教育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