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4]28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列入日程,根据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2004年年会精神及统一部署,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将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展开调研,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现有规定及实施状况,存在的问题或弊端,即对此展开实证调查,并整理出具体的数据及事例(视具体情况及能力确定调查对象和规模);
2、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条款的修改、补充、废除或新订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要有明确的意见或修改后具体的条文;
3、该问题的理论研究(注意收集已有的对该题目之各种观点及论证)。
二、提交报告形式
各地单位调研情况,以报告形式提交省律协。报告应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提交报告时间
各地单位应于12月20日前将报告报省律协,以便省律协就该活动进行下一步安排。
四、联系人
耿建生(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0551-2833718-8202 13955140899
传 真:0551-2833758
汪 静(安徽省律师协会业务部)
联系电话:0551-2642290 传真:0551-2643139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报:安徽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厅律师管理处、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