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5〕23号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全国律协《关于征集各地律师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置情况反映的通知》[(2005)律发字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律协的职能作用,认真调查相关情况及数据,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省律协会员部。
联 系 人:孙艺茹
联系地址:合肥市荣事达大道95号政通大厦A座六楼
电 话:0551-2642229
传 真:0551-2643139
附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5)律发字第42号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厅律管处
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5)律发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期间,来自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6位代表提出《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提案。为了解决提案中所列问题,全国律协建议各地律师协会在本地开展一次有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置以及对律师会见工作影响的调查活动。全国律协汇集各地情况后,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促进问题的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实地调研
通过召开律师座谈会了解有关公安机关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施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实地走几个看守所了解情况。
二、提交书面意见
1、本地区公安机关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基本情况,如,了解了多少看守所,是否设有分隔设施等;
2、本地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量等情况,由于《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影响律师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问题,如有具体案例,需提供;
3、律师协会是否与公安机关就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置的问题进行过交涉;公安机关的回复意见情况。有无回复,口头的、文字的,如有文字回复请提供复印件。有无公安机关根据律师协会的意见改变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分隔设置,方便律师会见。如有请具体说明。
4、提出具体建议:(一)公安机关就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应用分隔设置对律师会见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及产生的危害;(二)具体修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分隔设置的意见等。
三、具体要求
1、本次对看守所有关情况的调研,是对全国律协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提案涉及问题的具体落实。各地律师协会应积极配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理事应参与此项活动。
2、在实地调研中,各地律师协会要注意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
3、各地律师协会要做好文字的汇总和整理工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形式报全国律协。
4、2005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全国律协会员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 青蓝大厦五层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方式:84020228(兼传真) 840202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