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律协字[2004]2号
省律协民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就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颁发了“国办发[2003]94号文”,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与建设部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拟于2004年2月27日一2月29日在四川成都合作举办“解决拖欠工程款高级研讨会”。
本次高级研讨会主要面向全国各大建筑企业分管工程欠款的高层主管人员及执业律师。会议将邀请建设部的专家教授对建筑施工单位欠款及政府欠款等相关议题进行研讨。现特向你们征论文稿件,文稿将印刷成册作为会议资料。请积极参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题目:
1、解决拖欠工程款专题论坛论文选题(详见附件)
2、可自定与主体相关的其他论题
3、可提供相关案例
二、截止时间:
2004年2月8前完稿e-mail至:aba@ahlawyer.org.cn, 发稿后如未接到回复,请来电话核实。
联系人:汪静 联系电话:0551-2642290
三、费用:
1、会务资料费(包括餐费):1000元/人
2、住宿、交通费自理
提交论文并参加会议的律师,会务费由省律协支付。
四、咨询电话:
劳佳 0571-87020223 87069499(成都)
汪静 0551-2642290(安徽省律师协会)
五、会议地址另行通知
附:解决拖欠工程款专题论坛论文选题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抄报: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抄送:厅办公室、厅律师管理处
附件:
解决拖欠工程款专题论坛论文选题
一、有关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选题:
1、《通知》的重要现实意义以及对律师实务操作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
2、《通知》提出2004年起三年内完成清欠,此计划涉及诉讼时效的矛盾,律师办理相关案件如何在行政和司法的不同渠道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3、《通知》提出政府工程清欠在三项财政费用内列支,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在解决政府拖欠中利用该政策制订对策和措施
4、建设领域诚信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创设;
5、建立和严格实施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在解决政府工程与各类工程拖欠款方面的责任制以及失责追究制度的建议;
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成因和律师可采取的解决方案;
7、关于准确贯彻《通知》精神,具体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个案的操作性研究或建议;
8、关于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分包工程拖欠款的建议;
9、区别进度款与结算款,解决进度款拖欠在预防整个工程款拖欠中的作用以及具体措施;
10、《通知》确定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各项措施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清欠中如何准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1、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确立方案及其在解决工程款拖欠中的作用;
12、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预防新的拖欠的方法和措施;
13、《通知》的全面实施与开拓律师业务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拓展;
14、律师以非诉讼方法实施清欠的可能性及其操作性;
二、有关全国人大决定修改《建筑法》的相关选题:
15、现行《建筑法》的立法缺陷和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疏漏;
16、《建筑法》修改时,如何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如何配套修改?
17、《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限于房屋建筑引起的问题以及修改的对策和建议;
18、《建筑法》对工程价款规定过于原则(仅第18条一条),是否应对进度款,结算款分别作相应规定;
19、国务院颁布《通知》后,为依法预防并解决工程款拖欠,《建筑法》是否应增加相应的法条,如何增设?
20、《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并排除最低价中标,《建筑法》修改时如何与之立法衔接?
21、《建筑法》对承包方式以及分包的某些规定不适应客观实际及其修改的具体方案;
22、关于国际惯例中的BOT以及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法》修改时应如何作相应的规定?相关的条文应如何设定?
23、《建筑法》中是否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作出担保的具体规定?应如何制定相应条款?
24、《建筑法》对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是否应作专门规定,中介服务应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对原有条文修改的具体方案;
三、有关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相关选题:
25、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或条款的无效有各种表现,如何把握各种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
26、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复杂性决定着处理的疑难性,律师针对不同的无效合同应如何对策?
27、律师办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或条款无效的案件应注意过错界限和准确定性问题;
28、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材料或设备的大幅涨价引起的纠纷案件,律师应如何处理?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合同相应条款?为什么?
29、黑白合同在操作实践中的各种表现,律师办案时应按什么原则应对;
30、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引起的各类质量纠纷及具体表现,律师应当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处理;
31、工程竣工由发包方负责验收在操作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如何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3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33、准确把握向法院直接提出以拍卖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法定条件以及在操作中应注意的举证技巧;
34、工程造价的市场审价和行政审计的区别,以及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35、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时效的特殊性及其具体表现,律师在把握此类时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6、《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与律师的专业业务拓展的关系,律师应如何运用《司法解释》扩大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