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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江淮律师团第一期问题解答婚姻家庭里的那些纠纷律师团针对焦点问题一一给...

日期:2013-12-26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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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江淮律师团成立。这一团体由安徽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成立后,第一期解答的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

    栏目推出后,江淮热线62636263两天内接到读者上百个咨询电话,问题集中在夫妻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对夫妻双方的房产应该如何处置、如何争夺子女抚养权、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等等。针对这些焦点问题,我们在这里将分别给出法理阐释与案例解答。

    本期律师团

    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金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焦点一:要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曹冬梅律师: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痘橐龇ā返?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此理解有两个方面:

    1、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仅仅是同居关系,未进行结婚登记,则无法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或夫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内财产书面约定的,也尊重双方的约定。

    婚前购期房 婚后算共有财产吗?

    李女士来电:婚前买房,婚后交房,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金丹律师: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过,若在婚后是两人共同还贷,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仍属于共有财产。

    房贷未还清,与丈夫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钱女士来电:2011年,我和丈夫贷款30万元买了房子,最近我和丈夫协商离婚,还有几十万元的房贷没还清,该怎么办?

    金丹: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要协商房产归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现金或相等价值的财物。补偿的价值按照(房产现有价值-现有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总额)1/2来计算。

    焦点二:抚养权的争取与费用

    金丹律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经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ぷ优娴那疤嵯拢改杆叫槁至鞲а优?,可予准许。而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后,生活费能增加吗?

    钱先生来电:我的儿子和儿媳妇离婚13年,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的母亲每月给小孩200元生活费,现在生活水平高了,生活费能不能加一点,还有学费能不能平摊?

    金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异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增加生活费和增添学费支出是可以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如果达不成协议,那就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孩子母亲未尽抚养义务,能索要抚养费吗?

    吴先生来电:1990年我和小丽同居,没办理结婚证,生了孩子。小丽是云南人,隔一段时间会回云南一次,可从1996年起,小丽经?;匾淮卧颇铣ご锛父鲈律踔涟肽辍G安痪?,我得知她在云南和别人在一起生活了。我想知道,孩子的母亲从未尽到抚养义务,我能不能向她讨要抚养费,可不可以控告她重婚罪?

    金丹:一般来说,针对主张抚养费问题必须以提出离婚为前提。吴先生和小丽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同居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下儿女,在这种情况下,吴先生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至于吴先生所反映的小丽与别人生活,这种情况只能算同居,不是重婚。晨报记者 王凯夏海霞

    稿件来源:2013年12月25日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