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推进,小区的业主管理和自治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政协委员王亚林认为,业主自治机构是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载体,也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业主自治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意义。
“2013年3月,温州市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法人代表金巧梅接过鹿城区民政局颁发的"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的牌匾,成为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王亚林说,这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不仅可以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还可决定小区内公共收益的处置分配,真正实现“自己的家自己管”。
王亚林建议,设立业主团体并赋予法人资格,业主大会为其隶属机构、业主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业主监事会为其监督机构。
稿件来源:2月10日《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