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14 阅读次数: ?;な恿ι?input type="button" 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onClick="document.all('color_printsssss').style.backgroundColor='#EDF0F5';">
日常生活中,消费陷阱和纠纷防不胜防,市民须提高警惕
超市买回来的休闲食品竟检测出甲醛超标;快餐店内、景区里跌倒摔伤应该找谁……日常生活中,消费陷阱、消费纠纷让人防不胜防。昨天,多部门发布的维权打假案例中就包括了一些市民平??赡芑嵊龅降南葳搴途婪祝颐俏映?、喝、玩等方面梳理一些典型案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围绕着这些案例,要如何预防?遭遇了又该如何维权?市民不妨跟着学几招。
超市买的休闲食品甲醛超标 市民获超市十倍赔偿
蒋某某从某超市购买到由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生产的鲜烤鳕鱼(蜜汁)52包,合计购物款650元。但将该类食品送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后却发现,分析检测结果为淀粉17g/100g,甲醛35mg/kg。蒋某某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超市认为蒋某某所诉与食品安全无关。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蒋某某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认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进行举证,由于超市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相应后果,遂维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超市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在二审中,超市方提供了涉案食品厂家提供的食品检验报告单,缺乏公信力和证明力。本案也警示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肉酱宣传能抗癌 法院判超市赔偿500元
蒋某某从安徽某超市有限公司下属某超市门店购物时,在营业员的推荐下,购买了某品牌杏鲍菇肉酱三瓶。购买时发现该商品瓶身标签上宣称:“本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具有抗癌、降血脂、润肠胃和美容等作用”。购买回家后,蒋某某经查询了解到,该产品既非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上述功效信息用语属于不当宣传。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23.7元,并依法赔偿500元。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本案中,超市把关不严,致使存在虚假宣传的商品流入市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提醒了商家在销售渠道中要严格把关。
快餐店就餐如厕时摔骨折 顾客获赔1.5万元
2014年2月11日晚,许某与朋友在某快餐店就餐如厕途中,因地滑摔倒受伤,致右侧股骨颈骨折、断裂,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许某受伤后,多次联系该快餐店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店置之不理。
处理结果:代理律师多次据理力争并向快餐店阐明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快餐店一次性支付许某费用15000元。律师认为,快餐店作为经营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在卫生间附近易滑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许某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方缴获近万瓶假酒 “茅台”原料仅几十元
2014年7月20日,合肥警方治安部门接到线索称,有个叫许某某的庐江人有一批假酒将在元旦、春节前流向市场。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警方最终查清这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制售假酒网络。嫌疑人许某某位于塔顶,系团伙的“总指挥”。处在金字塔第二层的许某(许某某的妹妹)、吴某某(许某某的妹夫)主要负责假酒的生产、销售管理。处于第三层的夏某某、洪某、张某等人则主要负责假酒的生产和配送成品。“购买名牌空酒瓶,装进低劣酒,进行销售。”民警介绍,嫌疑人以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价格购置劣质白酒为原料,从浙江温州等地购买品牌白酒空瓶及酒瓶盖、标识等包装材料,通过灌装、张贴假标签等方式,生产各类假冒品牌白酒,再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去年10月底,包河公安分局打掉了以许某某为首的特大制售假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假茅台等各类假酒近万瓶,涉案价值600多万元。
啤酒瓶爆炸炸伤左眼 厂家最终赔偿21万元
2013年8月12日中午,定远县西卅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啤酒瓶爆炸,赵某左眼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父母要求啤酒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而啤酒厂以赵某不是消费者,且啤酒瓶爆炸是家人不当行为所致,拒绝赔偿。半年协商无果后,赵某在2014年2月向定远县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查实,赵某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瓶炸伤。
处理结果:经过多次协商,啤酒厂家同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10000元。
市民点炮被炸伤 花炮厂被判赔11万
2013年2月17日,马某某为庆祝其父的店面开业,在王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四件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60发煌家金哨烟花??登斓涫?,马某某点燃其中一件烟花引线时,烟花被瞬间燃爆,马某某不及躲闪而伤及颈、肩、耳等处,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2.4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7万余元。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浏阳市某花炮厂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驳回马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后花炮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客景区骑行摔伤 景区被判赔10万元
2014年5月,含山县12315中心接到马鞍山市民朱先生投诉,称其一家三口人于2014年5月1日上午来含山县褒禅山景区游玩,在景区交纳押金300元租赁了一辆“亲子自行车”,在骑行拐入通往下山道路时失控,在景区2号岗亭处撞上道路右侧路牙的石头,三人从车上摔到地上并不同程度受伤,后住院治疗近20天并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朱某向景区提出30万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后经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商不成,遂请求含山县工商局给予帮助处理。
经调查组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游客在坡度较大的下坡道路上骑行,车辆失控;间接原因是:1、景区安全管理不到位;2、骑行路线安全隐患多,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3、骑行路线安全隐患地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受伤游客安全意识淡薄。
处理结果:经调查组调解,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景区一次性支付朱某一家三口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3万多存款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一半责任
2010年1月27日,何某与某银行订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份。何某于2013年12月30日上午出发至重庆。
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3日,何某收到该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短信通知,显示其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1月2日23:57分至2014年1月2日23:59分期间被四次取款,合计2万元,2014年1月3日5:38分至2014年1月3日5:44分,银行卡账户又通过POS终端机刷卡消费16800元。何某尾号为9737的银行卡取款行为发生于广东省广州市,POS机刷卡系通过沈阳公共支付平台支付。何某于2014年1月3日8:00向该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及相关银行机构打电话反映事实,2014年1月3日下午返回合肥。
处理结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银行未对储户信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管不力造成何某存款被盗取,何某银行卡密码存在自行泄漏的情况,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银行承担50%赔偿责任。
消费卡办完后酒店停业 店方最终退回余款
2014年3月初,淮北市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11年11月在某大酒店预付5万元办理的一张消费卡,后因酒店停业,酒店方在未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两次将王先生的卡转至其他酒店使用。王先生不胜烦恼,要求经营者退回卡内余款。
消协接投诉后经查:胡某经营半年后将酒店转让给李某,协议许可李某仍使用原店名、原执照进行经营,而消费者王先生的卡是在李某经营期间办的,原经营者胡某认为自己未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故不应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和消费者王先生达成协议,一次性退回消费者卡内余款2.6万元。
消息来源:3月13日江淮晨报